Article 12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言传与身教相结合的方式,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观念。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树立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艰苦朴素、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和保持良好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健康的审美标准和审美追求,陶冶高尚情操,提升文明素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