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对贮水箱(池)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定期进行检测与检修,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责令停止供水,并限期改正。停水期间,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