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