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取筹备经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收取情况抄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筹备经费按物业服务区域内每套房屋四十元的标准计算确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二万元,最高不得超过八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