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实施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任意弃置垃圾、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和公共园林绿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