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列席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二)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交流;

(三)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