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