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等。

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抄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