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前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建议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列入监督计划的建议议题,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建议议题,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