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按照委托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及鉴定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