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一)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材料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影响鉴定意见;

(二)被鉴定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

(四)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鉴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恢复鉴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中止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