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移送鉴定材料时,应当在鉴定材料交接凭证上盖章或者签名确认;委托他人移送鉴定材料的,应当书面委托,对鉴定材料进行封装并在封口处盖章或者签名。多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各方委托人共同确认。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材料,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向委托人出具材料交接凭证,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