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经营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补交车辆通行费。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影响交通秩序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诚信记录,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