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高速公路的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养护作业区,实行作业交通控制;

(二)养护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作业设施和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设备,由养护作业单位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养护作业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养护车辆作业时,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养护作业车辆和人员,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清除作业现场或者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