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引绰济辽工程的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法报送备案。

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洪涝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因引绰济辽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