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省实行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和行业特点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