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行政检查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行政检查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本领域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报告,经负责人批准后,开展相关检查。发现企业涉嫌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