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抽样检验、数据监测、线索移送等途径发现问题、风险的,可以开展不事先告知的检查。

根据前款规定实施和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检查频次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及时跟踪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