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