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燃气设施,确需改装、迁移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者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并在三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改装、迁移,按照政府定价向用户收取费用;对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管道燃气用户需改装、迁移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