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抢险维修服务电话,并保持畅通。接到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检修;接到燃气泄漏报告后,应当指导相关人员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