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水源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