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