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相关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燃气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