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燃气设施修复费用由作业的施工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