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与频次,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扫码入企”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得违规异地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