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防范化解和清偿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巡视巡察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