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与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实习计划,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权利和实习质量,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和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