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安排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安排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职业学校对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当安排先实践再上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职业学校教师实践提供支持和便利。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并积极创造条件,接纳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