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漾弓江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漾弓江各级河(湖)长按照职责做好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