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数据处理者、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保密义务和技术措施,防范利用重要数据泄露、篡改、盗用和非法使用等手段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实施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网购特定物品信息的筛查和分析,发现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的物品以及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网信、通信管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网络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