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确保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