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推动形成主体多元、渠道多样、优粮优价的市场化流通格局。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联动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粮食的收储、销售,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