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派驻水文机构、水文测站的设置和本行政区域内水文工作需要,给予相应经费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