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文事业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水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的水文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决策、水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支撑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以及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