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国家机关应当率先推进其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和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知识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