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18,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灭火救援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
应急管理、公安、城乡建设、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并通过图画、广播、视频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应当在各楼层的显著位置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频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物;
(二)地下建筑内设置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禁止住宿的其他建筑物和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场所内的住宿部分应当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阳台不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以及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充电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鼓励设置具备火焰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的管理,对违规停放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