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采矿权人应当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对周边耕地造成污染。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生态修复,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污染治理,防止对周边耕地造成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