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清洁生产。
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新建以及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改建、扩建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应当将重金属排放造成周边耕地重金属累积的风险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鼓励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升技术水平,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减少排放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