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鼓励绿色生态和特定绿色优质水稻种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开展绿色防控,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高效肥、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有机肥生产企业使用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原材料生产的有机肥,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