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不得随意弃置、处理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遵守国家有关渔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