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的;

(三)乘坐摩托车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或者抛撒物品的;

(四)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的;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的;

(八)在道路上驾驭牲畜的;

(九)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