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