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公路时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施工的,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