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区域性巡游车,是指取得新城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营运许可,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由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客运出租汽车。
(四)新增车辆经营权,是指本条例本次修订施行之日后配置的车辆经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