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营运管理机制,承担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以预收承包费、高额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转嫁投资风险;

(二)合理确定营运收入分配标准并向驾驶员公示;

(三)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

(四)保持计价器设备完好,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五)督促驾驶员在批准的区域内营运,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运价标准;

(六)保证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整洁卫生,不得在车辆上安装语音开放式通讯设备,不得违反规定投放或者张贴广告;

(七)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与从业资格证、车辆号牌相符的服务监督卡,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营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