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申请用于网约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营运设备;

(三)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预约出租客运登记手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网约车运输证。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