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家机关制定、修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企业、企业经营者、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企业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和宣传解读,并定期开展评估和清理。

企业、企业经营者、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认为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权审查的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