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