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除正常的养护维修作业和应急事件处置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建(构)筑物;
(二)倾倒废弃物;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擅自从事可能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等作业;
(五)其他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在不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经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桥下陆域空间可以用于绿化、临时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用途,但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桥下空间或者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